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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
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    时间:2017-12-12

高邮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
详细地址:高邮市菱塘邮天路
    一、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和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如实记录电力安全教育培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未定期组织演练,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测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
    二、我办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等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和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未如实记录电力安全教育培训的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测的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合计对你公司处以12万元的罚款。
   三、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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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4日